超低排放(无组织排放)相关政策盘点
一、国家相关政策
2018 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首次提出,启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9 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深入推进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18 和 2019 年连续两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指出,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超低排放是大势所趋,这从近几年来国家不断释放的信号可见一斑。
本文对近一年内的国家及各地超低排放相关政策做了盘点(不完全统计)。
(一)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2019 年 4 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5 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味着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时间表正式敲定。
《意见》指出,到 2020 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 6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有序推进其他地区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到 2025 年底前,重点区域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全国力争80%以上产能完成改造。
到 2025 年 ,《意见》任务全面完成后,将带动钢铁行业二氧化硫 、氮 氧 化 物 、颗 粒 物 排 放 量 分 别 削 减 61% 、59%和 81%。紧接着,各地陆续出台了关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方案。
(二)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9年12月18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指出企业应重点加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和手工监测采样点布设的规范化,无组织排放控制、大宗物料产品清洁运输等薄弱环节改造,以及建立监测监控和台账体系。
(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
2020年1月9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印发《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技术指南》(中环协〔2020〕4号),对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的治理与监控提供了指导,为钢铁企业有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提供技术支撑。
(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0年9月,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除了全面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外,还要求了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具体量化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 5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 年 12 月底前,力争完成 2 亿吨钢铁产能超低排放改造,其中,河北省完成 1.1 亿吨、天津市完成 1200 万吨、山东省完成 4000 万吨、河南省完成 1300 万吨、山西省完成 2000 万吨、陕西省完成 600 万吨,各省(市)至少树立 1-2 家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示范企业,发挥区域内引领带动作用。首钢、河钢、太钢、德龙、建龙、山钢等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要发挥表率作用,集团位于区域内的钢铁企业力争 2021 年 3 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 D 级。
在涉及产能方面,要求各地要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2020 年12月底前,天津市钢铁产能控制在1500万吨左右,河北省钢铁产能控制在 2 亿吨以内,其中唐山市控制在1亿吨以内。加快淘汰炉龄较长、炉况较差的炭化室高度 4.3 米焦炉。石家庄、沧州、邢台、邯郸、滨州、安阳严格执行“以钢定焦”政策,独立焦化企业逐步退出。
二、各地相关政策
(一)宁夏-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19年7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宁环发〔 2019〕73 号)发布,实施方案要求力争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钢铁企业,通过全面改造升级,有组织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基本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全面落实;新建、扩建、改建钢铁项目必须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意见》相关要求基本落实。
(二)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2019年7月29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鄂环发〔2019〕15号),方案明确了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目标,提出了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具体要求,制定了改造项目清单和时间进度。
新建钢铁企业: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原则上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现有钢铁企业: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等地钢铁企业按《关于部分重点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湖北省环保厅公告2018年第2号)要求执行大气特别排放限值。在此基础上,加快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1年底前,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到2023年底前,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黄石市、荆州市、鄂州市、咸宁市等七城市钢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其他地区钢铁企业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
2019年8月13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要求全省新建(含搬迁)钢铁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省(浙江省,下同)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宁波钢铁有限公司、衢州元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基本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短流程钢铁企业、独立轧钢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22年底前,全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除2025年底前实施关停或搬迁的企业和生产设施外),确保到2025年,全省钢铁企业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四)四川省-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清单
2019年8月23日,四川省印发《四川省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清单》(川环函〔2019〕891号) 。其中指出新改扩(含搬迁和置换)建钢铁项目达到超低排放水平。推动现有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底前,全省现有钢铁行业80%以上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五)上海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
2019年9月1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上海市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2019-2025年)》,工作方案明确指出:到2020年底前,本市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取得明显进展,力争70%左右产能完成改造;到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削减钢铁企业排放总量。
(六)山西省
2020年3月12日,山西省发布《山西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 2020 年决战计划》(晋政办发〔2020〕17号),其中明确指出,2020年 10月 1日前,全省钢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企业,独立球团企业,有烧结(球团)或高炉的铸造、铁合金企业)完成有组织、无组织环节超低排放治理任务。
2021 年4 月26 日,山西省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 17 号)。方案要求全省新建焦化项目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列入淘汰计划的焦炉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随产业升级有序退出。到2023年10 月底前,全省焦化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2021 年4 月26 日,山西省印发《山西省水泥行业越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 16 号),方案要求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列入淘汰计划的水泥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到2024 年12月底前,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七)河北省-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若干措施
2020年5月23日,河北省出台《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的若干措施》,推进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水泥、平板玻璃、陶瓷重点行业和锅炉、垃圾焚烧发电重点设施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截至今年 6 月底,六大行业 350 家企业 1022 个项目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深度治理,完成率 94.5%。
(八)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
2020年6月30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号),旨在加强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的深度治理。文件对钢铁、建材、有色等18个重点行业逐一提出无组织排放管控指导意见,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
实施范围: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
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全省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实施范围:所有焦化企业(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的炼焦生产环节,含备煤、炼焦、熄焦、焦处理、煤气净化以及大宗物料储存运输等。
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拟建焦化产能,投产时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2022年年底前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严格按时完成关停淘汰。
2022年7月10日,山东省焦化行业协会发布了《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T/SDJHXH 001—2022)(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于2022年7月10日起实施。
《指南》主要规定了焦化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评估范围、工作程序、评估监测内容、认定方法等。
《指南》适用于独立焦化企业和钢焦联动企业炼焦生产环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活动。工作流程图如图1所示。评估监测内容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环境管理要求四个方面对于现场评估监测条件提出了要求,现场评估监测则分为有组织排放现场监测及符合性评估、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符合性和有效性评估、清洁运输符合性评估三个方面。此外,也从有组织排放认定、无组织排放认定、清洁运输认定、编制评估监测报告四个方面给出了认定方法。
9月1日,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发布通知,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22]8号)文件的要求,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制定了《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引》,经山东省水泥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备案,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技术指引适用于水泥(熟料〉制造企业、独立粉磨站等生产环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活动。水泥配制厂生产环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可参照本技术指引开展。
主要目标。
——2023年9月底前,全市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全市新建(含搬迁)水泥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九)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
2020年8月1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豫环文〔2020〕109号),要求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请参照执行,对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进行评估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