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作为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落实。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2023年、2024年的目标任务,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出台的第一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要求分批分类推进整治,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性,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协调、综合施策,持续改善水和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水利等相关部门,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明确分阶段工作目标,确定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以及事中事后监管等重点任务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压实责任,于2023年2月底前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抄送生态环境部。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于2023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三、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各省份要充分借鉴长江、黄河、渤海等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经验做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组织各地市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开展地毯式摸排,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排污口整治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以截污治污为重点,与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水管网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能力提升等统筹安排,解决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漏接等难点、痛点问题。通过“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
各省份要于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清单见附件),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依法依规审批备案
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明确禁止设置、限制设置排污口的管控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排污口设置审批或备案,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与流域内相关省份协商一致后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出台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尽快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每年选取2-3个地市(直辖市选取1-2个区县)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各流域海域局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监督管理计划,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六、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每年1月底前,通过信息化平台,向生态环境部报送上年度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各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及时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排污口监督管理效能。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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