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对于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奋力实现生态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详情如下:

各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8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按照《山东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细则(试行)》(鲁双随机办〔2019〕3号)组织实施。

第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数据分析、监测发现问题线索调查等需要对具体对象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可以通过专案查办等形式重点监管,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补充。

第五条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以下简称智慧监管系统)实施,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推动智慧监管系统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生态环境部及省有关平台的有效衔接。

第二章 抽查清单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根据部门“三定”,结合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和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等。

第七条 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月底前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八条 生态、水、海洋、大气、气候、土壤、农村、固体废物、化学品、辐射安全、排污许可、应急、环评、监测等相关业务科(处)室和执法机构〔以下简称相关业务科(处)室、执法机构〕开展以下事项检查,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第九条 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按照要求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依托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实施,每年应至少发起或参与1次部门联合抽查。

第三章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

第十条 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行业类型、监管类型、污染类型、危险废物管理、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相关业务科(处)室、执法机构可结合监管特点设置各类标识。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各行政区域、业务监管领域。

第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结合下列因素,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三类。

(一)重点监管对象。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实行重点管理及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管的被检查对象,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特殊监管对象。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被挂牌督办、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他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被检查对象,可列为特殊监管对象。

(三)一般监管对象。其他被检查对象列为一般监管对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按明确姓名、单位、执法证号、职务岗位等身份信息,按行政区域、性别、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专业类别、在编在岗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一)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要将本单位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业务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并随人员岗位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在对检查人员信息合理筛选、兼顾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建立异地交叉检查人员名录库,积极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协调,通过公示等形式,确认异地检查人员执法资格。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吸收被委托(授权)单位和人员入库,包括但不限于监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专技人员。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认真做好名录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信息的动态更新。

第四章 抽查方式和频次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在特定时段,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开展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指南(试行)》(鲁环字〔2021〕207号)要求,健全完善以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为主,水和大气远程执法、无人机、车载走航监测、便携式监测以及数据信息技术有机组合,天空地一体化的多源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第十六条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积极构建常态化异地交叉检查工作模式,开展或参与由上级部门抽取被检查对象并派员带队、下级部门派员参加的异地交叉检查。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问题联合抽查,强化行政边界地区环境问题协同治理。

第十七条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下列比例要求,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等开展随机抽查。

(一)重点监管对象。各市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

(二)一般监管对象。各市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三)特殊监管对象。各市每年对所有特殊监管对象至少开展1次抽查,并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增加抽查频次。辖区内所有矿井企业均应列为特殊监管对象,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抽查。

第十八条 创新企业环境健康体检体系,统筹分析监管对象的环境信用评价、日常守法状况、环境管理要求、环境风险等多项指标,对监管对象进行环境健康体检打分,划分为低、中、高风险等级,在满足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分类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

(一)低风险监管对象。开展不定向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为主。

(二)中风险监管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一般应进行现场检查。

(三)高风险监管对象。开展定向抽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推进差异化监管执法,对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高和涉“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的监管对象,应提高抽查比例。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评价好、环境风险较低和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监管对象,应降低抽查比例。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监管对象,减免现场检查,积极推行非现场检查。

第五章 实施抽查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对象可由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分别抽取、分级实施;也可由上级部门抽取,派发下级部门实施。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根据抽查计划确定检查任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录入检查结果并公示——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形成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确保抽查质量,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上级部门可从下级部门当年度已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中,再次进行抽查检查;下级部门在抽取被检查对象时,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级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相关业务科(处)室、执法机构拟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组织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执行抽查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现场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试行)》(鲁环函〔2020〕497号)要求和检查方案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即时通过山东环境执法APP上传。

第二十四条 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可调整更换。

因专业性强等原因,在符合检查人数要求的前提下,可在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取或者挑选辅助人员参与检查。

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每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等内容,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公开,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年度抽查结果应实现100%公开。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存在问题的监管对象,通过山东省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企业服务端APP在线上传整改情况,实行在线核查。对于已经上报整改完成的监管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5%,发现虚假整改的,取消在线申请整改资格。

第二十七条 检查完成后,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移送、重点或特殊监管对象名单动态调整、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闭环。

第七章 监督考评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履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上级部门要结合生态环境稽查工作,定期对下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找存在问题,推进监管工作规范化。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次月8日前,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纸质版。各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1月8日前,将上一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并报送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进行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市生态环境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市“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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