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印发《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石政函〔2021]72号) 发布日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钢铁、水泥、陶瓷、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特别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市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陶瓷行业、有机化工行业。

二、执行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

三、执行要求

(一)钢铁行业、水泥行业、陶瓷行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限值执行150微克/立方米。

(二)钢铁行业、有机化工等涉VOCs企业厂界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非甲烷总烃限值》(DB13/1577一2012)二级标准。

(三)钢铁行业执行钢铁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水泥行业执行水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陶瓷行业执行陶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四、其他要求

(一)将以上排放特别要求纳入涉及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由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变更相关企业排污许可证,按照特别排放要求许可。

(二)本通知中未涉及污染因子仍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执行。

(三)所有新、改、扩项目执行排放特别要求。

(四)市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石气指办发〔2021]1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步废止。

附件: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2.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3.钢铁、水泥、陶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浓度限值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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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企业边界任何1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表中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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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钢铁、水泥、陶瓷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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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印发《关于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要求的通知》(石政函〔2021]7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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