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管家服务规范》(T/APEP 1013-2021)-天津市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为政府部门、园区及企业单位提供综合性环境服务的基本要求、 工作程序、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务成果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向各级政府部门、园区及企业单位提供综合性环境服务的相关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内容引用了下列法律、标准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应采用现行有效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274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DB37/T 3535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保管家 (环保咨询)environmental butler
第三方环境服务单位为解决服务对象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遇到的环境问题 而提供的菜单式合同服务模式为载体的环境综合服务。
3.2 环境影响评价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简称“环评”,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及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 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3 环境监测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项目在施工期、营运期等期间内通过对影响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 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
3.4 排污许可证 sewage discharge permission
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经审 查发放的允许排污范围排放一定数量污染物的凭证。
3.5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简称“环保验收”,规划项目或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环 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 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3.6 环境风险 environment risk
人们在建设、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遭遇的突发性事故(一般不包括自然灾 害和不测事件)对生态环境(或健康乃至经济)的危害程度及可能性。
3.7 突发环境事件 environmental accident
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 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 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 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3.8 环境应急预案 environmental emergency plan
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 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 的工作方案。
4 基本要求
4.1 信用要求
4.1.1 近三年未被列入国家或地方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相关部门公布的违法或失信企业名单。
4.1.2 环保管家服务人员未发生假借服务名义进行其他商业收益的行为。
4.1.3 鼓励环保管家服务企业采用高标准为提供服务。
4.2 能力要求
4.2.1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 人,其他相关人员不少于 2 人且从事环保技术工作满 5 年。建立并实施人员资格、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
4.2.2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承诺熟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承诺有编制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文件的能力。
4.2.3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应承诺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承诺能够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监督政府采购全部过程。监督政 府依照标准进行采购、进行验收、进行审计,如果发现政府采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有能力协调相关采购部门、审计、检察、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4.2.5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应承诺有能力检查所有环保产品的合法合规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有环保产品应该有执行标准并且在国家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产品应有标签、说明 书、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
4.2.6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应承诺有能力协助委托方开展环境工程监理工作,制定 相关标准,依照标准对工程各个节点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验收。
4.2.7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应承诺有能力协助委托方进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 等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培训工作,促进生态环境工作人员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4.3 其他要求
4.3.1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每季度参加一次培训,保持获取新知 识的能力,培训应有记录。
4.3.2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承诺有自己的服务执行标准,而且在国家标准化信息公 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有产品或服务说明书,履行事前告知义务,对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等重大问题要有警示性条款。愿意接受媒 体监督,主动公开信息,并在省级行业相关网站上主动披露企业采购的产品及原 材料应依照绿色标准进行采购。服务中涉及产品应有设计使用寿命。
4.3.3 相关部门所采购的产品应该符合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长效性标准要 求。实行安全性一票否决。安全性应该依照相关的安全标准由专业的机构和专家 进行论证并签字、并承担产品安全责任。专家应该从事安全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 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关资历应有两个证明人,论证应当通过安全论证会 的形式进行,安全论证会应由 5 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组成。有效性、稳定 性应该以以多次实验为基本依据,产品和服务以标准的方式提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于产品标准的等级评价原则,应该根据产品的量化指标重要性依次排序 1. 有效性 2.价格寿命之比 3.长期稳定性 4.污染排放量 5.资源使用量 6.资源可 循环性。
4.3.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 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八十六条 【营利法人社会责任】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 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应该推荐绿色、高质量、高标准的达标产品。
4.3.5 绿色供应链:在生产产品的全寿命周期过程中,应当依照绿色标准,需用 资源、能源最少;污染、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小。所有采购应该优先采购国家认证 的绿色产品或者是代表行业先进水平的达到团体标准合格的产品。同时尽量参考 选用价格/寿命比较低的产品。
4.3.6 在采购资金预算紧张时,应该选用绿色、高标准,在保证产品安全性、有 效性的同时应该选用价格/寿命比较低的产品。
4.3.7 环境质量调查应该以遥感监测、在线监测为主,自动收集环境信息,防止 人为干扰,协助服务区域建立在线自动监测网络。
4.3.8 环保管家服务单位应承诺可以组织社会各方面的生态环境专业力量,对生 态环境的专业领域多频次深入的调查研究、论证。可以依法、依规、依照标准提 出生态环境治理专家意见,有能力制定绿色标准。
5 工作程序
5.1 前期准备
5.1.1 编制服务对象(政府、园区、企业)的环保状况调查计划、现场调查表等。
5.1.2 收集调查服务对象的环保管家服务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园区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日常环境监测报告、环境管理台账、环保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5.1.3 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及环保现状,制定环保管家服务方案,以量化数据为 验收指标。
5.2 全面排查
5.2.1 服务期内应对企业环保状况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内容为:环保手续合法合 规性、环保设施运行有效性、环境管理规范性、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企业相关环保投诉排查。
5.2.2 服务期内应对园区环保状况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内容为:园区环保基础设 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查、园区入驻企业环保状况排查、园区水、大气、土壤、声等生态环境要素情况排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园区相关环保投诉排查。
5.3 日常巡查
5.3.1 开展企业日常巡查,根据企业类型和实际工作需求确定不同的巡查频次和 深度,可按日、周、月、季、年进行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日常管理情况、企业现场管理情况、环境 风险隐患排查、环保台账规范性情况、日常监测方案的合理性。
5.3.2 开展园区环境例行巡查服务,发现问题后对责任企业或个人进行溯源、记 录、报告等,做到件件有痕迹。
5.4 后续工作
5.4.1 针对排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形成报告。
5.4.2 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定期提交环保管家服务总结报告。
5.4.3 结合排查和巡查情况,建立环保档案,专人负责,不得丢失。
6 服务内容
6.1 企业环保管理
6.1.1 环保问题排查
6.1.1.1 明确企业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情况、环保验收情况,对未履行相应手续的项目进行梳理,协助企业向审批部门及时补交 相关材料。
6.1.1.2 对照既有环评及验收报告,对环评及验收报告相关要求的符合性作出综合判断,并提出整改意见。
6.1.1.3 通过对企业项目的排查,对企业内相关生产线及生产设施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做出判断,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6.1.1.4 收集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及监督性监测数据,对企业废水、废气、噪声的达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做出判定,分析可能产生的 超标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并记入档案。
6.1.1.5 排查企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 环节,梳理各环节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记入档案。
6.1.1.6 排查企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及贮存情况,结合企业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完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及预案。
6.1.1.7 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要求,从环境管理台账的完备性、自行监测计 划的完整性、执行报告发布的及时准确性角度出发,对企业排污许可执行情况进 行排查并记入档案。
6.1.1.8 应对企业日常监测信息、依排污许可证开展信息公开的方式、内容、频 率及时间节点等情况进行排查监督并记入档案。
6.1.2 污染防治措施
6.1.2.1 排查企业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是否有效收集处理或处置, 是否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包括废气(有组织、无组织)的收集处理、废 水(生产废水、初期雨水、生活污水等)的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的收集贮存及委托处置、噪声防治措施落实和超标等情况并记入档案。
6.1.2.2 排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情况,包括是否正常运行、处理效 率、耗材(药剂、催化剂、吸附剂等)消耗情况、二次污染产生及控制、污染事 故发生和处理等并记入档案。
6.1.3 环境风险控制
6.1.3.1 环境风险识别 主要调查以下内容: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是否按要求编制、环境风险识别的充分性、环境风险等级的划定和修订、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后果分析、现有环境风险防控和环境应急管理差距分析、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措施的实施计划。
6.1.3.2 应急预案管理 主要调查内容如下: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应急预案演练、应急预案修订、应急培训、应急资源调查。
6.1.4 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
6.1.4.1 协助企业完成环保管理体系内审、岗位及制度建设,环境监测计划制定等。
6.1.4.2 协助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自查和治 理工作。
6.1.5 环保知识专题培训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结合日常环保管家服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开展环保知识培训专题。通过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帮助服务对象更好的理解生 态环境法律、法规,更准确的掌握日常环境管理工作的要求,有效提升环保管理 专业能力水平,推动企业环保管理水平向上发展。
专题培训分为三类:(1)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方面的专题培 训;(2)先进的环保管理理念和环保治理技术等方面的专题培训;(3)典型的 环境保护和风险防控案例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6.2 园区环保管理
协助园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解决现有生态环境问题,降低区域环境风险, 提升环境污染治理能力。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开展环保专题培训、环保问题全面体检、绿色园区/企业诊断、环保专项咨询服务、信息化平台建设。
6.3 政府环保管理
聚焦地方生态环境问题,为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生态文明建设思路 和策略。依靠专业技术力量精准治污,强化环境监管,创新工作模式,协同治理环境。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生态文明规划、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环境质量达标评估、排污许可审核、项目准入咨询、第三方环境监管、 特征污染物的源解析、人才协同培养。
7 服务保障
7.1 人员保障
7.1.1 服务单位应明确参与项目组的服务人员信息、资质情况。应针对专业技术 人员和操作人员建立专业档案,包括其个人信息表、选聘记录、继续教育证书、 岗位考评记录等材料。
7.1.2 服务单位应建立环保管家服务机制,明确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时应成立环 保管家服务项目组,项目组负责人应具有环保中级职称或法律职业资格,其他人 员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能对服务质量和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并承担相 应责任。
7.1.3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成员的专业和工作经验应涵盖环 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应急管理、环保法律法规、环境管理体系、污染治理 等领域。
7.1.4 根据要处理的实际问题,应选择具有该领域专业知识或实际工作经验的专 家。
7.1.5 服务单位应当配有环保合规专业人员。环保合规专业人员应当定期接受 环保、法律等方面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培训。具备条件的服务单位,可以配有 环保合规专业顾问团队。
7.2 服务设施设备保障
7.2.1 应确定、提供环保管家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计量、检测等设备。
7.2.2 建立设施设备台账。
7.2.3 建立服务设施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设施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 维修和报废等要求,对计量、检测设备应规定校准(检定)的要求。
7.2.4 按管理制度运行,并保留运行的证据。
7.4 风险和应急管理
应建立贯穿于服务全过程的风险与应急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识别、分 析各种潜在风险,针对不同风险类型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 件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主动与服务对象、相关方和政府进行沟通或按合同约 定进行处理;定期或在事件发生后评审应急管理机制。
7.5 服务对象反馈
7.5.1 应建立并实施面向服务对象的沟通及投诉处理机制。
7.5.2 在合理或承诺的期限内完成投诉处理,依法不能有效处理的,及时向投诉者反馈,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
7.5.3 对所有投诉进行记录,并向服务对象提供投诉处理的进度查询。
7.5.4 投诉处理的结果及时向服务对象进行反馈。
7.5.5 定期开展面向所有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并统计分析调查数据,为改进服务提供基础信息。
7.6 档案管理
7.6.1 环保管家服务过程结束后,服务单位应协助政府、园区和企业做好相关文 件的归档管理工作。
7.6.2 纸质台账分类应存放于袋/夹/盒中,由专人签字、定点保存,应采取防光、 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施;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并留存备查;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5 年。
7.6.3 电子档案应存放于电子介质中,由专人定期维护管理并进行数据备份,保存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5 年。
8 服务成果
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环保管家相应的服务任务,及时 提交服务成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过程文件、现场指导、意见建议、培训、 标准制定等。服务成果应当提交相关环保组织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结 果向服务对象反馈。
参 考 文 献
[1]《民法典》“绿色原则”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四十九条
[3]《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四 十五条
[7]《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8]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指南》
[9] 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2]HJ 944-2018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 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
[13]HJ 941-2018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
[15]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第 74 号)
[16]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